《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庇纱丝磥?,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這段時間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男方也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
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滿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同時,如果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受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這類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一、哪幾種病不能離婚
《民法典》并沒有規定哪些病不能離婚。對于不得離婚的情況,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哺乳期男方不可以提出離婚,根據法律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