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表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書寫離職證明時,應當首先了解離職證明的相關書寫規則。離職證明的內容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那么離職證明是否要寫明離職原因?下面就跟隨網小編來詳細了解一下。
一、離職證明的含義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二、離職證明模板怎么寫
離職證明(居中對齊)
茲有***(姓名)同志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F因*****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公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或人事章
****年**月**日
三、離職證明是否要寫明離職原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p>2、根據上述條款規定,員工離職證明必須寫明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即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至勞動合同終止之日,便于之后用人單位繼續計算工作年限;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即員工離職之日或雙方確認的勞動合同解除之日,可參考計算競業限制期間;
(3)工作崗位,員工離職前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便于新用人單位招聘及離職員工應聘時參考;
(4)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至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的工作年限。
3、由此可見,離職原因并不是離職證明中所必須載明的相關事項,但實踐中一般會在離職證明中予以注明。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離職證明中必須寫明離職原因,但是實踐中一般會寫明勞動者的離職原因,確保內容的規范完整,正常發生法律效力。期望對您有所幫助。假如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想要咨詢,歡迎到網尋求免費在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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