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看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了,就是終止合同,如果還沒到期,就是解除合同。合同終止:是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到了,單位不再繼續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合同:是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到,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上述兩種情況都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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