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08:33:29
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
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具體如下: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導讀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具體如下: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具體如下:
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
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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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
建設工程招標人的義務具體如下:1、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并支付委托費。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