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16歲致人輕傷不判刑。刑事法律責任年齡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致人輕傷不在此列,所以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的但是不到十六周歲的,至人輕傷的話不用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只有故意殺人或者是故意傷人至重傷或死亡的話才要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話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屬于限制刑事責任人,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輕傷的,可能涉及的故意傷害造成他人輕傷、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等罪名不屬于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罪名,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由于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父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個問題實質上就是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能力規定為如下幾種:
1、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2、相對無刑事責任能力,
3、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從年齡上講,14周歲以下的人屬于絕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范圍,其行為無論造成何種后果,均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可以對其進行治安處罰,至于是否需要治安拘留,是要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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