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如果甲方駕車與乙方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乙方受傷,按照法律規定來說,是由甲方所駕駛的機動車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交強險的規定墊付乙方的醫藥費。但是在實際上,很少有保險公司先行墊付的,一般都是甲方和乙方自行商議,自己先墊付。不論醫藥費誰墊付,法律目前還沒有一個強制性的規定,只能說自己方到醫院交過錢,就要保留好交錢的單據,日后在事故責任下來后,按照責任比例各自承擔該出的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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