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要求交驗戶口本的原因,當事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包括,但不限于):
1、當事人實現就業后,用人單位為當事人辦理社保時,需要填寫當事人的戶籍性質,而該項是在當事人的戶口本首頁”戶別“一欄體現的;
2、有些用人單位需要核實的戶籍所在地,以便于當事人享受到公司的某些福利待遇(如:員工回鄉時的往返車旅費(報)銷等);
3、當事人具體可以咨詢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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