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一、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了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二、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三、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并向糾紛雙方公布專家意見。
四、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五、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六、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七、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范意見和建議。
八、為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服務。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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