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能否公正處理醫療糾紛
1、能的!要相信醫療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知識與調節能力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著科學、人性、公平性的專業步驟
①當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
②根據需要組織評鑒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鑒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
③賠處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3、醫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優勢
①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處理更加方便、快捷、賠償快、效率高,向"還醫院以寧靜、還醫患以公正、還社會以和諧"目標邁進了一大步。
②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人民調解委員會能公正處理醫療糾紛嗎
1、能的!要相信醫療人民調解員的專業知識與調節能力
2、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有著科學、人性、公平性的專業步驟
①當醫療糾紛發生后,醫療機構及時撥打相關專線報案電話,由電話中心向當地醫調委轉報案;由醫調委安排調解員及時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將醫患糾紛由醫院內引導到醫院外解決;
②根據需要組織評鑒會或合議會對糾紛進行定性、定責、定損、定賠;調解員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調解原則,根據評鑒結果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
③賠處中心根據調解結果向保險公司出具賠款支付通知單,保險公司在約定的時間內,向患者支付保險賠款。
3、醫療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優勢
①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建立,使醫療糾紛處理更加方便、快捷、賠償快、效率高,向"還醫院以寧靜、還醫患以公正、還社會以和諧"目標邁進了一大步。
②調解工作不向醫患雙方收取任何費用。
醫療糾紛醫院不接受醫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提起訴訟,只能通過法律渠道解決嗎?
醫院調解醫療糾紛的叫醫療調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1、調解醫療糾紛,防止醫療糾紛激化;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3、向醫療機構提出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見、建議;4、經調解解決的醫療糾紛,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書;5、向患者及其家屬或者醫療機構提供醫療糾紛調解咨詢和服務;6、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醫療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醫療糾紛醫院不接受醫療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說有什么就提起訴訟,是否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醫療事故醫院不愿意調解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時候需要提交民事訴狀、證明醫療事故確實存在等的證據。由醫療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對該訴訟進行受理。如果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必須先經過醫療事故鑒定,由衛生局組織協調后才交由警方處理。但是如果單純的民事賠償責任,是可以直接起訴的。需要注意,對于醫療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
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具體如下: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于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2002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了《醫患事故處理條例》,把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作為解決醫療糾紛的必經程序,即發生醫療糾紛后,必須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否則不得提起訴訟,使衛生行政部門的調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后方式。4、其他解決途徑除了以上三種較為傳統的解決方式,醫療糾紛還有其他解決途徑,如第三方支持下協商解決、仲裁等。由于仲裁員選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專家又可以有醫療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處理糾紛,兩個專業的結合使糾紛解決更具效率。醫療糾紛調解后反悔可不可以其實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簽訂調解協議書的時候一方是受到威脅的情況下,那么該協議書就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反悔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當事人自愿簽訂而事后反悔,那協議書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也不會支持反悔一方的請求。 該內容由 覃濤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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