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實力懸殊:醫院背景太強大,患者作為個體,勢單力薄。
2、雙方專業性差距過大:醫生都是臨床醫學畢業而絕大多數患者對醫學一無所知。
3、不懂有關病歷:病歷由醫院掌握,特別是現在進入電子病歷時代,篡改病歷已經無法從打印出的紙質病歷上看出來了,而病歷又是鑒定的核心材料,不懂如何第一時間復印封存病歷,也不知道如何在庭審中質證病歷真實性的患方,有時只能吃啞巴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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