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調解程序
(一)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二)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三)調解應當在專門設置的調解場所進行;
(四)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申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一方申請調解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進行調解。
申請人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申請調解。書面申請的,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口頭申請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和理由等,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獲悉醫療機構內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可以主動開展工作,引導醫患雙方申請調解。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經申請衛生主管部門調解并且已被受理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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