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醫患雙方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2、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填寫《醫療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不符合調解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提出調解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3、確定1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1名助理調解員參加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保險公司理賠員參加調解;4、醫患雙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對調解員提出回避要求的,應當予以調換;5、分別向醫患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情節、要求和理由,并調查核實,研究確定調解方案;6、召集醫患雙方當事人到專門設置的調解室進行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參加調解;7、在查明糾紛事實的基礎上,幫助、引導醫患雙方當事人明確責任、分清是非,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協商解決意見;8、按照醫患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9、對調解醫患糾紛調解成功的,進行回訪,督促履行協議;10、調解醫療糾紛自受理調解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調結。醫患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長30個工作日;在調解時限內調解不成的應下達調解不成告知書,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1、延期到期仍未達成協議,或者當事人自愿終止調解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向醫調委遞交自愿終止調解書,終止調解視為調解不成。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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