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為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構成刑訊逼供罪的,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刑訊逼供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訊逼供罪一般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進行逼取口供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觸犯刑訊逼供罪的犯罪嫌疑人,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嫌疑人導致他人傷殘、死亡的,法院會按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進行定罪并從重處罰。刑法所說的司法工作人員,一般是指肩負偵查、檢察、審判或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二、如何判定刑訊逼供罪?
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刑訊逼供罪,主要看其是否滿足犯罪四要件標準。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刑訊逼供罪構成要件
刑訊逼供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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