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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訊逼供罪刑法釋義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6 1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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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訊逼供罪刑法釋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則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訊逼供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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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則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訊逼供罪的構成。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則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罪的構成

    1、刑訊逼供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我國法律嚴格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即使是被懷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審的人,也不允許非法侵犯其人身權利。刑訊逼供會造成受審人的肉體傷害和精神損害,因此,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按照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往往是造成冤假錯案的原因,因此,又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威信

    刑訊逼供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

    2、刑訊逼供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刑訊逼供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刑訊逼供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

    3、刑訊逼供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4、刑訊逼供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刑訊逼供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刑訊逼供罪。犯罪動機不影響刑訊逼供罪成立。司法實踐中有人主張,犯罪動機是“為公”的(如為了迅速結案),就不應以犯罪論處;犯罪動機是“為私”的(如為了挾嫌報復),才應以犯罪論處。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不妥當。不管是為公還是為私,刑訊逼供行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具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上述不同動機只能影響量刑,不能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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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訊逼供罪刑法釋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則應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一、刑訊逼供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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