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規定的發包人可請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3、己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一、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有哪些條件?
1、建設工程能順利完工正常情況下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2、工程無法完工情況下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二、合同解除及后果處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1、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2、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發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有哪些
發包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以下幾點:
1、承包人明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2、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非法分包的;
3、由于不可抗力,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根據2021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無法達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
4、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五條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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