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都在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方面負有責任。例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七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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