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發包方違約的處理,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勘察、設計工作所需工作條件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通知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如果發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致使勘察、設計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勘察人、設計人有權停工、順延工期,并要求發包人承擔勘察人、設計人停工期間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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