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人再婚后,繼子女對繼父母,如果形成了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具有法定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撫養、扶養、贍養關系的沒有法定義務,但從尊重老人和關愛老人(特別是再婚父母沒有其它子女可依托的情況下)角度考慮,應當從道義上給予必要的扶養或扶助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