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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