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后,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于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
2、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
我國衛生行政部門是政府的一級職能部門,其職責主要是貫徹實施政府的衛生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衛生行政部門參與處理解決醫療糾紛是由其職責所決定的,當醫療機構和患者單獨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協商解決。
3、民事訴訟方式解決
當衛生行政部門也不能成功調解時,醫療糾紛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即發生民事訴訟。一般來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前,都要勸雙方進行調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幫助,稱之為司法調解。醫患糾紛經司法調解仍不能解決糾紛,法官不得不進行司法裁決,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解決糾紛,這是醫患糾紛解決的最后方式。
一、醫療糾紛應該怎么賠償
醫療糾紛賠償的項目有以下十一種類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如下: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誤工費:按照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6、殘疾用具費;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颊咭环教峁┎怀錾鲜鲎C據,但有其他證據能證明醫療行為存在的,可以認定存在醫療關系。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交由其保存的所有涉案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制作的客觀性病歷資料與主觀性病歷資料均為證據材料。
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確有必要的,應告知當事人申請文件檢驗。經文件檢驗確認后,人民法院方可委托進行醫療鑒定。
當事人遺失、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病歷確有涂改但當事人主張該涂改并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的,應對涂改不影響病歷實質內容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采取咨詢專家等方法加以認定。
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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