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5、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6、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7、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務;2、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第九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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