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你的問題再婚夫妻遺產繼承問題,為你做出以下解釋:
第一、再婚家庭中成員更加復雜。在再婚家庭中,可能夫妻雙方均存在原婚姻關系中的子女,在夫妻一方死亡時,其親生子女因與被繼承人的再婚配偶沒有血緣關系,甚至沒有共同生活經歷,因而耿佳計較配偶繼承權的有無,及應繼承份額的多少,從心里上也更加在世配偶一方參與其父親或母親的遺產。
第二,再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可能會影響夫妻感情。再婚夫妻共同生活持續時間可能長達幾十年,也可能非常短暫。再婚時間較短的婚姻,夫妻感情可能會不牢固,也更容易受到其他家庭成員的質疑。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本身可能不愿意將財產留給被繼承人繼承,其他繼承人也更難以接受配偶一方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地位。
第三、再婚家庭財產關系亦更為復雜。再婚家庭關系中,除了存在家庭共同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外,還涉及到再婚一方原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再婚可能出于兩種情況,一種是離婚后再婚,一種是配偶死亡后再婚。在第一種情況下,原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已經分割,而在第二種情況下,由于我國大多數家庭的習慣仍然是父母一方在世時,并不分割父母的遺產,而是等父母雙亡后再行分割處理。在此期間,在世一方一旦再婚,就可能出現將原夫妻共同財產與再婚家庭的財產混同使用的情況,如果發生繼承,則應區分原夫妻共同財產與再婚家庭共同財產。
二、處理再婚家庭財產繼承糾紛案件的注意事項
第一,須明確不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間長短,只要存在合法婚姻關系,再婚配偶就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其合法權益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護。
第二、應注意區分再婚家庭的共同財產、再婚一方與原配偶內的共同財產及再婚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才可以作為遺產分割。
第三,被繼承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再婚配偶的應繼承份額。
第四,被繼承人與配偶再婚后共同生活,配偶一方沒有收入來源的,在遺產分割時應予以照顧。
法院裁判
吳5領取征地補償款并不損害其他兄弟的利益,故駁回吳
1、吳
2、吳
3、吳4訴訟請求。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