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合同補簽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雖然合同業務開展在前,合同簽訂時間在后,但是根據民商事領域意思自治的原則,只要合同雙方同意,完全可以相互追認對方在合同簽訂日之前的相關業務行為,將其統一納入到合同項下。
在書面合同簽訂之前,雙方也成立了相關的合同,只不過這個合同不是以書面形式呈現出來的,而是以“一方履行一方接受”的形式表現出來,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以這種實際履行形式成立的合同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所以,合同補簽只是將早已經成立的合同以書面的形式表現出來,并不是標志著合同的成立,因此,補簽這一行為并未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并未對合同主體造成負面影響(合同風險是存在于合同條款本身、合同履行過程相關證據的留存以及合同相對方的誠信狀況,而不是在于合同補簽這一方式)。
一、合同補簽和合同倒簽
合同補簽是指在具體的業務履行過程中或者履行完畢后,雙方才簽訂書面合同并且合同標明的簽訂日期即為合同實際的簽訂日期。此時,合同業務開展時間早于合同簽訂時間,此時存在合同業務實際開展時間和合同標明的簽訂時間兩個不同的時間點。
合同倒簽是指在具體的業務履行過程中或者履行完畢后,雙方才簽訂合同并且合同標明的簽訂日期早于合同實際簽訂日期,此時存在合同業務開展時間、合同標明的簽訂時間和合同實際簽訂時間三個不同的時間點,但形式上仍然是兩個時間點(合同業務開展時間和合同標明的簽訂時間,合同實際簽訂時間從合同文本本身是無法體現出來的)。
二、倒簽合同有效嗎
最高法院認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雙方關于權利義務的確定,其要求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沒有規定對倒簽日期進行限制的條款。所以,倒簽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如果僅以倒簽日期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是難以獲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支持的,除非倒簽日期的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但是這里的風險也需要指明,因為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實際上并不存在書面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并沒有通過書面形式確定下來,此時極易發生爭議。因此,建議大家盡可能地先簽訂合同,再履行合同,避免先履行合同,再簽訂合同并倒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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