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施工后招標屬于規避招標,是違法行為,會責令整改并且罰款。對于必須要招投標的項目,招投標是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中標才會形成合法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當事人先達成約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標的,順序上來看就不可能形成有效合同。
有關投標的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規則:
(一)招標人不予受理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2、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廢標處理
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會初審后按廢標處理:
1、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2、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3、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項目報兩份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送投標方案的除
4、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5、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6、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三)招標人有權拒絕
投標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有權拒絕:
1、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
2、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終止之前,投標人補充、修改、替代投標文件的
3、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變化使聯合體削弱了競爭,含有事先未經過資格預審或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聯合體的資質降到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最低標準以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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