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公司與勞動者補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應載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公司雖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一個月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簽的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該行為應視為勞動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屬于一種追認行為,可視為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已訂立勞動合同。且該追認行為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范。因此,公司將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差額的責任。所以在補簽勞動合同時最好能夠和單位進行協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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