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顒?。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謂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據一定證據被懷疑可能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所謂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訴有罪,并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證人不能成為本罪侵害的對象,如果對他們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證罪論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首先,刑訊的對象是偵查過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訴、審判過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實際上是否構成犯罪,對本罪的成立沒有影響。其次,刑訊方法必須是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所謂肉刑,是指對被害人的肉體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綁、毆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所謂變相肉刑,是指對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殘和折磨,如凍、餓、烤、曬等。無論是使用肉刑還是變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須有逼供行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為人所期待的口供。誘供、指供是錯誤的審訊方法,但不是刑訊逼供。(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均不影響本罪成立。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不是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則不構成本罪。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一、非法拘禁罪與其他罪行的區別
(一)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司法實踐中,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1)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拘禁無辜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
(2)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3)多次大量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時間較長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精神失?;蜃詺⒌模?p>(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違法逮捕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三)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
兩者都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實踐中往往互相牽連,容易混淆。兩者的區別在于: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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