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之“合同”,其標準應當根據合同詐騙罪侵害的客體性質并結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這種犯罪不僅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國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因而,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必須存在于該罪名所保護的客體范圍內,考察其行為是否符合擾亂市場經濟的特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侍塵手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兄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對方當老嫌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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