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長沙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無房戶支付房租的;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賬戶已封存6個月以上或住房公積金停繳24個月以上且賬戶已封存等情形的可以提取公積金。
法律依據:
《長沙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四條
職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家庭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職工家庭償還自住房按揭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戶支付房租的;
(四)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賬戶已封存6個月以上或住房公積金停繳24個月以上且賬戶已封存的;
(五)退休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認清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九)職工家庭或其子女、父母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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