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應該學會利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維護自身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由于竣工日期不僅涉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還涉及質量保修責任和保修金的返還時間,所以該日期的界定十分關鍵。為防止發包方惡意拖延驗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備驗收條件時,即應主動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這是至關重要的一步?!犊⒐を炇請蟾妗房梢院芎唵?,主文甚至可以只有一句話,比如貴司委托我司承建的某某工程,我司已經完工并自查合格,現提請貴司組織驗收。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即使發包方故意拖延不驗收,也不影響該報告的效力,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
(二)款,承包方提交報告之日即可視為工程竣工日期。沒有《竣工驗收報告》,承包方的竣工日期說不清楚,由此吃虧的教訓太多了,實踐中碰到多個被建設單位倒打一耙的例子。
如果承包方沒有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但發現發包方在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則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
(三)款,發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視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證據,比如對外開業通知、營銷宣傳單、廣告冊等。
由于從工程完工到發包方擅自使用期間,通常還有一定時間差,這一段時間的耽誤也會給承包方造成損失;所以最可靠的辦法,還是在完工后立即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犊⒐を炇請蟾妗窇埌l包方代表簽收;如發包方拒絕簽收,可用ems方式將《竣工驗收報告》掛號郵寄給發包方,不能因顧慮影響關系而不發函,畢竟對方拒絕簽收已經是一個誠信缺失的信號。如發包方收到報告后提出整改意見,承包方應及時整改,不宜因對方未付款或其他原因而拒絕承擔質量整改義務,以免給對方留下借口;整改完成后,應再次書面提請發包方驗收。
對于建設工程發包方不驗收怎么辦的問題,通過以上的資料大家可以看出,首先,對工程驗收是發包方應盡的責任,關于這一點,在當初的承包合同中就應該有所規定。所以,如果工程完工后,發包方不驗收,自己一方面可以與發包方進行協商。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承包方一定要確保工程質量,才不會影響驗收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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