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輕微傷的后果如下:
1、基準刑三年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輕傷偏輕1—3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2、被害人有過錯1—3量刑格內從輕處罰,基準刑十年上有期徒刑1—5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3、被告人全部賠償或者大部分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3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構成聚眾斗毆的要素是:
1、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為公共秩序;
2、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聚眾斗毆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4、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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