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簽訂后若不施工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調解解決;
2、當事人不愿事人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或者調解,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當事人未簽訂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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