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戀6年,一朝分手,雙方因為如何分割共有房產出現爭議,于是法庭相見。楊先生認為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許小姐則認為兩人同為產權人,應該對半分。日前,長寧區法院依法宣判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楊先生和許小姐原來是同事,2001年雙方確定戀愛關系,經過近六年的愛情長跑,都已近而立之年,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 2007年7月,雙方合資花了138萬元購買了位于長寧區仙霞地區一套二手房,房屋產權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字。楊先生出資現金29萬元,許小姐出資現金28萬元;另外,楊先生作為借款人,借了商業貸款61萬元,公積金貸款20萬元,由楊先生按月還貸。在房屋裝修過程中,這對戀人因為生活瑣事發生不愉快,雙方關系急轉直下,最終決定分手。由于對房屋的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楊先生將許小姐告上了法庭。原告楊先生認為,原、被告之間沒有婚姻關系,應按照各自出資比例確定房屋權屬的份額。請求判令房屋歸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按照對方所占房屋權屬的比例給她折價款。法庭上,許小姐不同意楊先生主張的分割方案。她認為自己作為共同共有人,應當享受50%的權屬份額。審理中,因雙方對房屋的價值意見不一,法院委托上海房地產估價師事務所對房屋進行了估價,房屋價值人民幣160余萬元。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許小姐只是在抵押合同上作為共有人簽名,雙方也沒有婚姻家庭關系以及共同生活的事實,故原告楊先生以貸款方式融資后支付的購房款應屬于原告個人出資。原告實際出資為110萬元,被告實際出資為28萬元。因此,楊先生應當享有房屋權利的79.71%,被告應享有房屋權利的20.29%。原告要求將房屋權屬判歸他所有,并向被告支付折價款的分割方式尚屬合理,法院應予支持。按照房屋的評估價值,原告應給付被告折價款32萬余元?!龇ㄔ赫f法: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對物的權利部分份額的一種共有狀態,只有在共有關系終止、共有物分割時,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原、被告之間的戀愛關系已經終止,已經喪失共有的基礎,現原告要求對房屋權利進行分割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同法還規定:除家庭成員關系和有約定外,一般對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都視為按份共有;若對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出資額來確定共有的份額。原、被告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各自享有的訟爭房屋權利份額,訴訟中也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故應當按照出資數額確定各自的權利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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