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二十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一百元至五百元。
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五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照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4、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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