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5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沒有本參考標準第五條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具備以下情形的,可以適用相對不起訴(一)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車位,且未發生嚴重損害后果的;
(二)因事發突然,情況緊急駕駛車輛,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車輛行駛一段距離后主動放棄駕駛,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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