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偽造商標罪立案標準如下:
1、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同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注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4、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系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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