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清算,以實現債權人的利益。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股東不成立清算組的法律后果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情況如下: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應在造成損失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股東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四)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企業被吊銷后如何恢復
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該公司的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但經營資格已經取消。同時,有的省份工商局還將被吊銷企業法人列入黑名單,三年內在全國都不能辦理個體營業執照,公司不能擔任董事、監事、經理。對吊銷不服的,可以在處罰決定做出的3天內,書面要求聽證,也可以向上一級工商管理部門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決定的3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公司應當解散。公司股東應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在清算期間,由清算組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通過申報債權參與清算分配,實現自己的債權。如果股東在所出資公司的營業執照被吊銷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到法院,通過行使訴權,由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同時可以將公司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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