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管婦女是否因為婚姻原因導致戶籍的變動,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婦女的土地利益,正因為如此,婦女再也不用擔心戶口遷到婆家之后自身的利益會受到一定的損害。大多數的婦女都認為,結婚之后就需要將戶口遷到夫家。畢竟在婦女的眼里,既然已經嫁人了,那和娘家之間就是外人了,此時會將戶口遷出來。其實婦女們并不需要將戶口遷出來,不會對孩子和自己的權益有所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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