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股東需要在認股期內按照認繳的出資額繳納資金。認繳期限是公司設立的重要時間節點,超過期限未繳納的股東將被視為自愿放棄認繳權。
法律依據:
1.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認繳出資額繳納出資金,認繳期限為所屬股份的公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
2.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未按期繳納出資金的股東,視為自愿放棄認繳權,應當依法注銷其認繳股份。
3. 《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股東未按照約定繳納出資金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認繳期限為公告登記之日起三個月,超過期限未繳納出資金的股東將被視為自愿放棄認繳權,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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