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認定途徑;
2、向工商部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3、向商標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當事人認為他人經過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13條規定的,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可以同時申請認定馳名。
4、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這是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條規定,可以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可以同時申請馳名商標的認定。
5、司法認定途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四條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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