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拒絕,這是公民應有的權利。
如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出示執法證件。對方拿不出有效執法證件,就有可能是假冒警察,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
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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