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爭議是可以到法院起訴的。如果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糾紛,法院應予受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金,則社保管理部門均可依法強制征繳,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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