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所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而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的行為。代理系由本人、代理人與相對人所構成,而發生三面關系,即:本人與代理人間的代理權關系(內部關系)。代理人與相對人間的關系主要為代理行為問題。本人與相對人間的關系,以法律行為效力的屬為核心。前兩者涉及代理的要件,后者涉及代理的法律效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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