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關于職務代理的規定有哪些
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 非法人組織 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 民事法律行為 ,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什么是職務代理
職務代理確有不同于委托代理的某些特征,如職務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員;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與其說是受民事法律關系的約束,不如說更多地受勞動法律關系或行政法律關系的約束,職務代理相對穩定,除非代理人職務變動,其代理權一般不能剝奪等。
但職務代理又具有委托代理的本質特點,即都是被代理人單方授權行為的結果,盡管其授權形式各有特點,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等。因此,職務代理實質上是委托代理的特殊形式。
三、職務代理的類型
我國民法典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代理權的代理,由于它是依據本人意思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本人意思表示是發生委托代理的前提條件,因此又稱為意定代理。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以委托的意思表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產生的根據。
一般認為代理權的授予,并不是一種契約關系,而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它不必取得代理人的同意,僅憑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發生授權的效力。
通常情況下,在本人完成授權行為之時,本人與代理人之間往往已設定一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賴以產生的基本法律關系。所以,委托合同是產生委托代理授權的原因或基礎,委托代理權就成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一種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當然產生代理權,只有委托人作出委托授權的單方行為,代理權才發生。此外,勞動合同關系、合伙關系、職務關系,并不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也能產生委托代理授權。
委托代理授權,一般為不要式行為。在法律規定必須用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為無效。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發生代理權的代理。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定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基于保護公民和維護交易秩序的特別需要,而作出的關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理他人為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取得 法定代理人 的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指定,這是法定代理的一個顯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典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權。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時,應遵循法律規定的行為準則,本著有利于被監護人利益的精神而為之。監護人實施代理行為違反監護職責的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若因此致被監護人受有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里所謂的“有關單位”,是指依法對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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