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理產生的依據是法律的直接規定。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權是由委托人通過委托授權而產生的,而法定代理權的產生是不以當事人的個人意志為條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規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范圍也是由法律規定的,而且一般都屬于普通代理或全權代理,沒有代理權限范圍的特殊限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則取決于委托授權書的規定,既可以是全權代理,也可以是特別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理委托人進行法律行為。
3、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這種特定的血緣或親緣關系正是法定代理產生的基礎。
實踐中,最常見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父母作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為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對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職務代理中的代理人。
4、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證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能夠通過代理行為順利地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主要是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設立的代理方式。
5、法定代理都是無償的
一、殘疾人的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分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種。殘疾人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所謂的精神殘疾或是癡呆人,即所謂的智力殘疾,其本人即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法定代理人可以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獨立、充分地行使當事人的一切訴權,并在訴訟活動中可以處分實體權利。涉及上述精神殘疾、智力殘疾的殘疾人的民事訴訟程序啟動后,若作為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不愿履行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即為指定代理人。由于我國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有區別,目前尚無在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指定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其他人為代理人,故在民事訴訟中,不能由人民法院硬性指定律師等為代理人。但有些法定代理人確實存在危害殘疾人的利益,為了充分保障殘疾人的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嘗試對這類身有殘疾的當事人指定承擔法律授權義務的公職律師為其代理人代為訴訟。除以上的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殘疾人以外,其他殘疾人,如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等,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并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特別授權。此種情況,要辦理訴訟委托書。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