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5·12·25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占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占”,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占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并具有國家工作人吊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受賄、侵占、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這里的數額,應當以累計金額計算。
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占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解釋,在數額較大上規定了5000-20000元的選擇幅度,在數額巨大上,把10萬元作為數額巨大的起點,而且各地區不同,具體的數額還會有差異。發達區數額較大的就是10萬左右,一般為2-3年有期徒刑.
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職務所產生的方便條件。對于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實踐中一般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構成本罪,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應當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會同當人民檢察院,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的范圍內,及時確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上報備案: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作。職權,是指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力,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上的權限,但卻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或通過其他人員利用職務或地位上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占的行為。本單位財物,是指單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財產,包括本單位以自己名義擁有或雖不以自己名義擁有但為本單位占有的一切物權、無形財物權和債權。其具體形態可是建筑物、設備、庫存商品、現金、專利、商標等。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至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數額,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是指侵占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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