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辦理委托公證,應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辦理。
2、無行為能力人不能實施委托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委托行為,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方為有效。
3、委托是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如行走不變、患重病等)可向公證處提出申請,由公證處選派公證員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4、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委托內容應真實、合法。
5、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時才能生效。
6、轉委托人要有轉委托權,轉委托的權限和期限不得超過原委托權限和期限。
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證機構對申請公證的事項以及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有關辦證規則需要核實或者對其有疑義的,應當進行核實,或者委托異地公證機構代為核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