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只有一方無法辦理,建議通過法院處理。 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夫妻雙方對離婚與否、孩子的撫養問題、 共同財產分割 等問題全部達成一致,可以雙方親自 到戶口所在地 婚姻登記部門登記離婚。這個必須雙方親自到,否則辦不了。 二是訴訟離婚。無論是對是否離婚還是 孩子撫養權 、財產分割哪一方面無法達成一致,一般都無法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只能由一方 到法院起訴離婚 。 當然,如果雙方對所有離婚問題都協商一致,但一方在國外等原因不方便 辦理協議離婚 ,也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在法院以調解或判決的方式離婚。 比如在國內一方在法院起訴,國外一方 委托代理人 在國內參加訴訟,如就所有問題協商一致,可由法院調解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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