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訴訟離婚,都是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的的。但是,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一、起訴外國人離婚訴訟文書如何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二、起訴和外國人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材料證件,如護照等,一般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二)當事人的婚姻締結證明文件,如結婚注冊證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三)當事人委托國內律師的特別授權委托書,需要在所在國辦理公證及認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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