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與外國人離婚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操作:1、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然后提交相關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還有外國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2、必須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不想離婚的,可以撤回離婚申請;3、期滿后,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發放離婚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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