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半月勞動者應該獲得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補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故意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試用期不簽合同會怎么樣
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未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催告用人單位簽訂;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故意未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怎樣才算確立了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能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用人單位故意未簽訂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公司不簽勞動合同屬于違約嗎?
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算違約,算違法。企業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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